1.使用教学仪器设备、材料必须遵守制度规程。
使用教学仪器设备、材料、均应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、领用规定,严防损坏、丢失。凡属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、材料损坏、丢失的,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,并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2.因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应按规定进行赔偿损失。
(1)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。
(2)不熟悉教学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。
(3)私自拆卸或改装教学仪器设备,导致设备受损。
(4)学生实验时,由于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。
(5)将教学仪器设备挪作他用和自用者。
(6)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领发、借用不按规定手续办理。
(7)未经规定进行维护、保养,造成设备损坏。
(8)其他非正常原因。
3.赔偿处理权限
凡发生教学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,个人和部门必须及时填写“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审批单”,书面报告文科综合实验中心。属失窃的还应及时向院保卫处报告。
(1)价值在500元以下的低值品赔偿由部门领导审批,报实验中心备案。
(2)价值在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赔偿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,交文科综合实验中心经请示主管校长批准后,由文科综合实验中心备案。
(3)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教学仪器设备,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,文科综合实验中心审核后,报主管校长批准,由文科综合实验中心备案。
4.赔偿金额与方法
(1)赔偿金额
①损坏遗失零部件的,一般按零部件的原值赔偿。对贵重、稀缺难购零配件,要考虑整体价值。
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。
③损坏后质量下降,但仍能保证使用质量要求的,应按其质量下降的速度,计算损失价值。
④受损坏后整机报废,一般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赔偿。
⑤丢失教学仪器设备,一般按新旧程度折价赔偿。丢失稀缺难购教学仪器设备及配件,原则上按全价赔偿。
⑥稀缺难购教学仪器设备及配件的损坏或丢失造成严重后果,当事人除赔偿损失外,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,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,应追究法律责任。事故责任不只一人者,须分清责任大小,分别承担责任。
(2)赔偿方法
①以同类规格型号的实物赔偿、其性能、精度不得低于损坏、丢失的教学仪器设备。
②按核实的赔偿金额以现金支付。500元以内的要一次付清,不能一次付清的可分期,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。
③确定赔偿处理后,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文科综合实验中心办理赔偿手续,填写“教学仪器设备赔偿审批单”,到校财务处交款,凭交款手续,到文科综合实验中心办理其他手续。
④以实物赔偿的,由文科综合实验中心负责验收并完成建卡等工作。
⑤赔偿费划入设备资金,不得挪作他用。
5.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文科综合实验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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